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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-訴願書應載明哪些事項?

訴願書應載明哪些事項?
  • 發佈日期:2019-07-01
  •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
  • 類  別:法制類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 依據訴願法第56條規定,訴願應具訴願書,載明左列事項,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:
    一、訴願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,其名稱、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。
    二、有訴願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住、居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    三、原行政處分機關。
    四、訴願請求事項。
    五、訴願之事實及理由。
    六、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、月、日。
    七、受理訴願之機關。
    八、證據。其為文書者,應添具繕本或影本。
    九、年、月、日。
   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。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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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次:3411 人 更新日期:2019-07-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