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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答-如對於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案件,認為涉有違失時,如何辦理申請國家賠償程序?

如對於本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案件,認為涉有違失時,如何辦理申請國家賠償程序?
  • 發佈日期:2019-07-01
  •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
  • 類  別:法制類
  • 詳細內容:
  • (一)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,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,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然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(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10條參照)。
    (二)嗣被請求損害賠償之機關,爰依據相關卷證審酌有無賠償義務後,如認有賠償義務時,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;如經審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,得不經協議,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,並通知有關機關(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參照)。
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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瀏覽人次:1559 人 更新日期:2019-07-0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