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答-危險及廢棄廣告物處理原則為何?
危險及廢棄廣告物處理原則為何?
- 發佈日期:2018-09-18
- 發佈單位: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
- 類 別:招牌及廣告物類
- 詳細內容:
1、依循之法令建築法第81條:
2、有立即危險者,即公告拆除。
3、無立即危險者,有主者由工務局通知所有人自行處理。
無主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告後拆除。
4、無立即危險之廢棄廣告主政機關為工務局;須強制拆除時方轉拆除隊協助之。
1.危險廣告
因有立即危險
立即公告拆除。
2.無立即危險
有主廣告
由工務局通知所有人自行處理。
無主廣告
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公告後拆除之。
主政機關為工務局;須強制拆除時方轉拆除隊協助之。
|
|
瀏覽人次:2142 人
更新日期:2018-12-26